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地质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直接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地质事业经费,包括地质事业费及各类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业务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基础性、战略性、社会公益性地质工作所取得的收入。
  2、地质技术服务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地质技术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地质学术活动收入等。
  3、辅助收入,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直接为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辅助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单位后勤服务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收入等。
  上述地质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如地质报告评审收入、矿泉水检测费收入等,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地质事业收入,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地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地质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地质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地质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地质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加强管理,及时入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标准依法收费,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地质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地质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