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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事业
 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基字〔1998〕28号 1998年4月2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做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现就地质事业单位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质事业单位有关资金的处理
  1、地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金全部转作固定基金。
  2、地质事业单位的流动资金(含单位流动资金)、专用基金项下的事业发展基金结余以及已完地质项目的地质工作拨款结余转作事业基金。
  3、地质事业单位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专用基金项下的修购基金。
  4、地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项下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的余额全部转作专用基金项下的职工福利基金。若1997年底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奖励基金余额为赤字的,先用事业发展基金结余抵补,抵补的数额以事业发展基金不出现赤字为限。抵补后职工福利基金或职工奖励基金仍有赤字的转作专用基金项下的职工福利基金挂账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弥补。
  二、关于拨付所属资金的处理
  地质事业单位原拨付所属资金,若属拨给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企业的,转作长期投资,若拨给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的,则转作其他应收账款处理。
  三、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的处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计价标准,原固定资产中低于计价标准的部分要转作低值易耗品。地质事业单位应将该部分资产列出清单,从固定资产划出,作减少固定资产、固定基金处理,同时增加事业基金和材料项下低值易耗品。
  四、关于专项拨款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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