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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8〕57号 1998年2月19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1998年2月6日发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行政单位原执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鉴于新制度下发较晚,单位已按原制度建立1998年新账,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行政单位会计新旧账务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1998年账务核算内容不多的单位,可以重新办理建立新账工作。具体方法为:
  (一)根据年终决算转账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账簿记录编制年终结算转账的“资产负债表”(附件一)。
  (二)行政单位年终结账后有关科目内容调整如下:
  1、货币资金的结转
  将原“经费现金”、“库存现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中的“现金”科目。
  将原“经费存款”、“其他存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总账科目,总账科目下可按资金的种类分设明细科目。
  将原“有价证券(预算内)”、“有价证券(预算外)”合并转入“有价证券”总账科目。
  2、往来款项的结转
  将原“经费暂存”、“暂存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存款”科目。
  将原“经费暂付”、“暂付款”、“应返还限额”、“合同预付款”、“借出款”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暂付款”科目。
  3、其他资产的结转
  将原“经费材料”、“库存材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材料”科目。
  将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
  4、收入支出的结转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1997年度的累计拨入经费余额(含1997年经费余额)与“拨出经费”科目中拨付所属单位1997年度的累计拨出经费(含1997年部分)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科目。
  将原“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拨1998年度的经费仍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凡是预收拨入下年度经费通过“经费暂存”科目反映的,应将其转入新年度“拨入经费”科目。
  将原“拨入专项资金”科目余额(不含预收1998年部分)与“拨出专项资金”科目余额(不含预拨1998年部分)、“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余额之和相抵消后的差额转入“结余”总账科目,并通过“结余”下设二级科目--“专项结余”单独反映。将原“拨入专项资金”科目中属于预拨1998年专项资金部分转入“拨入经费”科目及相应的“拨入专项经费”二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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