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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
 评估中有关中介机构资格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1999〕208号 1999年10月12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的有关精神,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3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加快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进度,现就有关债权转股权企业的审计和评估事宜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国家经贸委建议名单中的企业经过独立评审,确认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名单。评审中,要防止行政干预,必要时,可委托国内外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二、债权转股权企业需要审计或评估的,其业务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承办。
  承办债权转股权企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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