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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水产种苗培育和病害防治的专项补助经费。为了加强这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产种苗培育和病害防治所需资金,按照“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筹集。
  第三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是各类从事水产种苗繁育、水产养殖及病害防治单位。
  第四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用于支持在一定区域内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种苗培育和对水产养殖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病害防治。补助范围包括:
  一、水产原(良)种的引种、选育、繁育;
  二、名、特、优、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
  三、水产病害防治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不得用于人员机构经费、非种苗培育和病害防治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请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省(区、市),由省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申请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规模及实现目标;项目的实施计划、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的组织及落实措施;项目预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商农业部确定下达。
  地方财政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要保证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产种苗和病害防治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部门、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农业部上报资金使用情况总结。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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