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1999年1月12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的规定,医院将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1988年2月2日由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
医院会计制度(试行)》(〔88〕卫计字第9号)同时废止。现将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有关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
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医院会计制度》,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按原《医院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9年年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9年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记入1999年1月份的有关帐内。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调帐时,应将“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和“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3、“在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在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在加工材料”科目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新制度将原制度“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合并为“库存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和“专项物资”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库存物资”科目。
4、“药库药品”和“药房药品”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