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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会计科目的转换: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制度转换时,应根据1997年结账后的“资金平衡表”,结合有关账簿将原制度中有关科目的年末余额转换成新科目的年初余额。有关调整及转换内容为: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转换:
  1、原制度“固定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固定基金”科目。
  2、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原制度“经费包干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原制度“经费暂存”、“其他暂存”二个科目中的应付票据余额转入新制度“应付票据”科目,其他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应付及暂存款”科目。
  5、原制度“科学事业费拨款”中非专项拨款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原制度“科学事业费拨款”中专项拨款余额、“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科研经费拨款”科目。
  6、原制度“代管科研经费收入”科目余额中属于从各级财政渠道取得的科研专款转入新制度“科研经费拨款”科目,其余的转入新制度“科研事业收入”科目。
  7、原制度“科研借入款”、“其他借入款”二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新制度“借入款项”科目。
  8、原制度“对外服务收入”科目余额中的未完成的专项教学服务项目收入转入新制度“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其他教学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未完成的专项科研服务项目收入转入新制度“科研事业收入”科目;其他科研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其他服务收入中属于未完工经营项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经营收入”科目,属于未完工项目非经营收入的余额转入“其他收入”;其他的服务收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9、原制度“特种资金”科目余额需按以下规定分别转入新制度有关会计科目:
  (1)捐赠及赞助款中留本基金的本金捐款转入“专用基金--留本基金”科目,有指定项目的捐赠及赞助款转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其他捐赠及赞助款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房租收入、房改经费拨款、其他特种资金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10、原制度“学生奖贷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制度“专有基金--学生奖贷基金”科目。
  11、原制度“待转抵支收入”科目余额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部分转入新制度“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其他余额转入新制度“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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