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告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8〕155号 1998年5月1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厅(高教厅),部属高等学校:
新的《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高等学校原来执行的由国家教委1988年12月10日发布的《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新旧制度衔接的原则:根据原制度办理1997年年终转账手续并结清旧账,按新制度建立1998年度新账。
各高等学校在处理1997年度的会计事项时,应按原制度的规定办理。年终决算时先按原制度规定办理年终结账手续,并编制出年终结账后的“资金平衡表”。
高等学校在建立1998年度新账时,应根据年终结账后的“资金活动情况表”,结合有关会计账簿将原有会计科目余额按新制度要求调整、转换成新科目的余额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会计记账方法的转换:高等学校在进行新旧制度转换时,首先应将资金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并相应调整会计科目的分类和科目余额的记账方向。
原制度规定的会计记账方法为资金收付记账法,会计科目的余额分别表现为收方余额或付方余额,新制度规定的会计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会计科目的余额分别表现为借方余额或贷方余额。
在新旧制度转换时,高等学校应将原制度中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的收方余额转换为新制度中净资产、负债及收入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资金运用类科目的付方余额和资金结存类科目的收方余额转换为资产类科目的借方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