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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的实施规定

  四、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通过财政厅将财政部转贷的世行贷款向下逐级转贷。在“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生效后的二个月内,有关方面应签订省(自治区)向下逐级转贷的转贷协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项目省(自治区)向下再转贷贷款的条件应符合项目“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的有关要求,有关再转贷安排应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提交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项目省(自治区)应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还贷准备金,为防范债务风险,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应负责项目回收贷款资金的管理。
  五、项目省(自治区)应负责筹集并如期落实占项目总投资45%的配套资金。配套资金还应包括用于支付世行贷款项目建设期息费的资金部分。省、地、县和生产单位各级配套资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自行确定(一般省级不得低于15%,地县两级为12%),但生产单位不得超过18%。当年配套资金总额的60%要在本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到位。
  六、本项目的资金使用,要单独设帐记帐、单独核算,并按照财政部〔97〕财世字6号文“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报告暂行规定”的要求、本项目财会管理的实施细则进行财务、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逐级汇总上报。
  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存足以反映实施本项目各个部分的有关业务、资金筹集和开支情况的各种记录、帐目和凭证(合同、订单、发票、收据、记帐凭证等),以备世行、财政部国际司、国家林业局世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和审计部门随时检查。
  七、各项目省(自治区)向财政部报帐提款,应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财政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帐的暂时规定”及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省(自治区)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在收到报帐申请后,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向上级财政、林业部门的提款报帐申请手续,并在收到贷款资金后立即向下拨付。提款报帐的程序:县林业局项目办负责组织办理县以下项目单位的世行贷款各类别国内用汇的提款报帐,经县财政局会签〔或经县财政局会签并经过地(市)级财政、林业局审核〕后报送省(自治区)林业厅项目办;省(自治区)林业厅项目办负责对各县〔或地(市)〕报帐单据进行审核,然后将汇总后的提款报帐申请及有关单据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由财政厅提款签字人签字认可并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在充分考虑国家林业局的审核意见后,负责最终审核并批准报帐申请。财政部在收到报帐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如未收到国家林业局提出的任何异议即可办理有关报帐手续。各省(自治区)有关项目世行软、硬贷款类别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二、附表三。
  项目省(自治区)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贷款后,应按照本省(自治区)该项目串换外汇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外汇调换人民币和拨付手续,保证世行贷款顺畅拨付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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