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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的实施规定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的实施规定
 (1999年1月12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发布)


  为执行1998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签订的“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临时基金开发信贷协定”(以下简称“信贷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贷款协定”(以下简称“贷款协定”)和财政部与各项目省(自治区)签订的转贷协议(以下简称“转贷协议”),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林业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监督下,各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信贷协定”、“贷款协定”、“转贷协议”和本规定的要求,责成林业厅全面负责实施各自的分项目;财政厅作为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债务债权代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世行贷款使用的管理与监督,负责世行贷款的借贷、报帐与回收,并按规定向财政部还本付息付费。
  二、项目省(自治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安排和本省(自治区)承贷的世行资金额度,负责完成本规定附表一所确定的各项实施任务,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减轻贫困的目的。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如增加或减少造林规模和调整项目县等),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批准。
  三、项目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林业世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协调本项目的实施工作;并在林业部门内成立世行贷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有关部门为各级项目办配备必要的、称职的工作人员,以保证他们有效地履行实施项目的各项职能。
  各级项目办应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准的省(自治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林业局授权林业厅批准的县级造林总体设计,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分别制定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提款报帐办法,项目人工用材林、经济林和竹林各树种造林模型、种植材料开发计划、环境保护规程、监测与评价计划、推广与培训计划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和完善项目的各项支持体系,勤奋、高效地实施好本省(自治区)的分项目。
  项目省(自治区)应按照批准的乡镇企业和销售基础设施子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建设和生产。各子贷款项目的资金、财务和债务状况,应符合世行和国家的有关要求,并应获得省(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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