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格式四),于次月4日前报主管分局,分局于7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10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四章 保价货物赔偿
第十四条 到站或发站应根据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受理赔偿。对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权限,可以办理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单位。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内容以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值相符的一般事故,不要求提供价格证明。但保价金额与货物的实际价值有很大差距时,须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第十五条 赔偿处理权限:
1、赔偿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
2、赔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由分局(未设分局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3、赔款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第十六条 赔偿处理程序:
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赔偿登记簿”(格式五)内。
2、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己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赔偿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上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
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对确属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对外先行赔付,然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对托、收货人赔偿时:
(1)铁路内部责任单位明确的,按现行规定填制“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赔通”,见《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对外赔偿,并向责任单位清算转帐。
(2)铁路内部责任单位尚未明确的,由处理单位先赔付,其“赔通”(正本)的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暂不填记,该“赔通”作为对外支付赔款的依据。按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单位后,由定责单位填发“保价货运事故定责通知书”(见《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九)并附“赔通”副本一份,送责任单位和有关单位,保价财务据此转帐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