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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99)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

第三章 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

  第七条 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
  第八条 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零担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格式三)并逐级报告,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标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辆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记事栏内注“〔B〕”字样。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
  第九条 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运。押运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
  第十条 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人重点看护。
  第十一条 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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