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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一经查实,要由铁路局的第一管理者写出书面检查,由部视情节轻重处理,必要时核减当年铁路局的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虚盈实亏,要求各铁路局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完成百分比达到98%以上,否则要核减下一年度局管更改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更新改造计划的完成,更改规模的下达将以各铁路局提供的自筹资金分类清单作为依据,其他单位比照铁路局执行。

第八章 铁道部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铁路技术改造政策和概预算编制办法,编制中长期计划,引导投资方向,强化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调查研究,对局管项目立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后评估等各环节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铁路局编制和实施更新改造计划。
  第三十六条 部更改管理职能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以年度计划管理为重点向以中长期计划管理为重点转变,从直接管理方式向加强检查、监督的间接管理方式转变,从具体审批项目、调整概算向制定技术改造政策、控制总规模转变,为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凡纳入更新改造计划规模之内的其他款源的计划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前发《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5〕26号)和《关于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铁计〔1995〕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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