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路部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
3.由铁路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报铁道部核备;对不符合技术政策的项目,铁道部可予否决。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路局(或分局)计划部门组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铁路局(或分局)组织审定并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批上报。部管项目须经铁路局计划部门审核后,方可上报铁道部审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铁道部(铁路局)不予受理。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建设意义:既有设备状况及能力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造建设的必要性;
2.建设方案及规模;
3.设计范围、标准及主要技术条件;
4.有关协作配合事项;
5.主要工程数量、设备和投资估算;
6.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建设工期及实施进度;
7.新增生产能力及经济效益分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年限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等,论证并提出项目的可行性。
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项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可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设计及审批阶段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按两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按一阶段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各级计划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审批。
各铁路局计划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概预算审查工作。
设计的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执行。如有突破,则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条 下达计划阶段
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计划项目的总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准。
每年八月底前提报下一年度的计划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