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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第八条 更新改造计划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投资效益,择优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提办法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铁路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由部在控制总规模内测算各铁路局计划年度折旧资金。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的机车、客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按铁路机车客车购置管理办法执行(办法另定)。

第五章 更新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不含机车、客车),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铁道部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 铁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由部统筹调剂使用,安排部管项目。主要安排:
  (一)跨局重要干线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二)路网性编组站为扩能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
  (三)部直属运营单位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 在铁路局管理项目中,除部长特批项目外,部内各部门不得指定项目。
  第十七条 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原则上要相对集中,重点安排繁忙干线的扩能改造和行车安全项目。

第六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项目的立项,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项目核备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经贸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审批,报国家经贸委核备;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自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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