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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1999)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6月11日 铁道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细则》(铁政法〔1998〕148号),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实现更新改造投资主体的转移,落实运输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是对已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调整生产力布局、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铁路技术改造的投资计划,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是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更新改造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范围
  (一)对原有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二)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
  (三)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新建;
  (四)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五)文教、卫生及其他生活设施改造、建设。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

  第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全路统一规则,资金总量控制,铁道部和铁路局分级管理。
  第六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计划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以及运营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 更新改造计划必须按照铁道部制定的中长期技改规划的要求进行。中长期规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规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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