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按期归还调剂款的本金和占用费,到期不能归还担保调剂款本金和占用费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帐户直接扣回,不足部分从担保单位帐户扣回,或处分抵押物及有价证券予以清偿。乙方到期不归还信用调剂款,应按合同承担约定责任。
第十八条 为合理调整结算中心资产结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结算中心资金运作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在开户银行或经营状况好、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安排一定额度定期和约期约定存款;可以在经结算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开展国债及铁路债券回购业务。金融机构所支付的利息和浮动利息以及债券回购业务收入必须全额入帐。在协作银行定存和约期约定存款由结算中心主任决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存款报结算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十九条 铁道部资金清算中心是结算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掌握地区结算中心货币结算资金运用信息;负责协调重要客户关系;监督结算中心运作全过程。
第二十条 根据区域化、网络化的布局原则在两个较大铁路单位以上的地区可设立地区结算中心,行使本地区铁路单位货币结算资金管理职权,办理规定范围内业务。地区结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铁道结算中心”和“××铁道结算中心××分中心、××结算部”。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各地区结算中心及其一级分支机构经部资金清算中心审核后由铁道部批准设立。地区结算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上报文件按照《铁道结算中心分支机构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和主办相结合原则。部结算中心负责拟定统一规章制度;对下级结算中心业务活动实施稽核监督;负责建立全路电子联网结算系统。主办单位(路局、分局、工程局等)负责地区结算中心定编定员、干部任免、利益分配,创造中心运作环境。
第四章 联网结算
第二十三条 联网结算是指各级结算中心管内及跨地区纵、横向之间的联合清算,联网结算需要配置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制定结算、汇差清算办法等条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