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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井压产工作的通知
 (关井办字〔1999〕第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关井压产工作领导小组: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到10月底已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小煤矿3.05万处,累计压产2.02亿吨。通过关井压产,非法开采的现象得到遏制,煤炭生产秩序趋于好转。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关井压产工作距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些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仍在违法生产;个别地区关井质量不高,执法检查不力,出现了被关闭矿井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现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和安全不好的小煤矿,下决心解决总量过剩的问题,现对今后关井压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3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扎实地搞好关井压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坚决按照“两取缔、四关闭”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关井压产的工作力度,有多少关闭多少,不受原下达指标限制。要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职能不变,全面完成关井压产任务。
  二、认真落实对只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小煤矿的整顿工作。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的,予以颁证;达不到颁证条件的,予以取缔。要严格按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和程序颁证,严禁突击发证和降低标准发证。凡违反《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方法》规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对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小煤炭要切实做好年检工作,凡不符合标准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予以关闭。
  四、加强关井压产的监督检查,制定巩固关井压产成果的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关井压产的领导,建立执法检查队伍,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发现非法生产矿井要及时取缔。要制定巩固关井压产成果的具体措施,把责任落到实处。
  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切实搞好各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法律、法规,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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