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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及种子经营管理
  肥料、农药检验登记制度及种子经营管理制度是确保农资产品质量,提高科学使用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前形势的发展和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登记制度。
  (一)加强对登记后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每年在春耕和秋播以前要对已登记的肥料、农药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提高。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产品,要撤销登记号,严防伪劣农资商品流入市场坑农害农。
  (二)从事种子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种子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各地要继续认真开展“六查三整顿”活动,切实保护种子质量。
  (三)清理越权登记行为。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生产的复混肥、配方肥及床土调酸剂类产品的登记管理和农药分装产品的登记管理,严禁越权登记。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已登记产品进行全面核查,凡已越权登记的产品必须予以纠正。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资市场的管理力度
  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如农资市场监督员制度,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经营的质量报检、留样备查和商品信誉卡等制度,使肥料、农药的市场流通纳入有序管理的轨道。
  农资市场监督员是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宣传国家有关农资市场的管理法规、政策,及时向管理部门通报农资市场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调解有关纠纷。各地要逐步建立农资市场监督员制度,对确定的市场监督员,要按照农资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农资市场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人员和技术优势,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农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切实强化农业“三站”的服务功能
  实践证明,农业“三站”结合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营化肥、农药,是提高科学施肥、用药水平的最有效的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三站”是化肥经营的辅助渠道,可以开展面向农户的技术推广、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支持农业“三站”的农资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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