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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1999年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4月16日和5月7日分别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现做出决定如下:
  自1999年12月29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39206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聚酯薄膜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1999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
       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规格为12um的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应国内产业的紧急补充申请,外经贸部于5月7日发布了补充立案的公告,对原产于韩国的除12um聚酯薄膜以外的所有进口聚酯薄膜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将两个立案合并调查,即该案的调查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所有规格的聚酯薄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39206200,化学名称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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