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情况比较特殊,以前从未对其进行过经济类型划分,但农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部分,有必要对其经济成分分类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各综合部门进行宏观分析时,能够有一个统一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1即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
一类是农场,因我国目前仍以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场为主,在填报统计局“法人单位调查表”(101表)时,可根据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直接选择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或“集体”填报。
另一类是农户,凡是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规模养殖)及渔业等生产活动的,其经济成分均应划为“集体经济”;否则划为“私有经济”。
3、《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是以现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制定的。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核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以便统计部门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也便于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我们在一九九八年的统计年报中,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全部以第三层的细类列出,以此为基础,通过加工,完全可以组合成纯粹的企业经济组织类型。
4、《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一项统计分类办法。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附件3规定以企业为单位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国有经济对企业的控制程度。因此,《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规定,根据企业全部资本(股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确定本企业是属于国有绝对控股,还是属于国有相对控股,再由综合统计部门控企业填报的情况,汇总加工成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综合分类。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的建立始于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股份合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股份合作企业在城市也得到了不断推广,并已成为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鉴于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资本与劳动相结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为了区别于集体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已将其单独列出,与集体企业并列。因此,《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我们也在集体企业的下面,增加了一项“股份合作企业”。如果要与历史资料对比,各级综合统计部门可将其与集体企业相加。同时,根据股份合作企业的资本金构成比较复杂的特点,《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中特别规定,凡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金的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