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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43  149
  150  151  159  160  170  171
  172  173  174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20
  330  340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3:   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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