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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
 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发至辖区内各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后,凡新华社系统办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须提交新华社经理部的批准文件。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此要求严格进行审核。

附件: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   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新发文[1997]社经字第169号)

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
  前些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单位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时,手续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巩固新华社系统清理整顿公司的成果,逐步实现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提高经营的集约化水平,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要严格控制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总社重申: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总社各部门,国内各分社不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故不具备投资主体的资格。今后凡投资成立新的企业,均须得到新华社授权的单位(新华社经理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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