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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持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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