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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工销售的大米所标明的等级指标与国家标准不符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加工销售的大米所标明的等级
 指标与国家标准不符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22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加工销售的大米所标明的等级指标与国家标准不符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5〕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一直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案件中,对单位或个人采取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所标明的等级或主要指标与实际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手段坑害消费者牟取非法利润的行为,可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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