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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局在启用的新式证照中增加“有效期限”一栏,目的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按期缴资的行为,并在我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八条中明确了操作方式。新式证照中的“有效期限”不是登记事项,而是登记机关加强登记管理的行政措施,不能与住所的使用期限相混淆。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擅自变更住所的,则应及时处罚。
  二、由于新式证照的“有效期限”不是登记事项,对企业不按期更换副本的,不能视为违反变更登记规定的行为而依据《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进行处罚。在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之前,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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