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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5)第92号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闽工商经字(1995)第92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11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查处福州闽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冒牌进口摩托车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工商经字〔1995〕第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汕尾市新活力总公司倒卖进口旧件翻新摩托车、福州闽盛贸易有限公司倒卖冒牌摩托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是分别针对两个独立的违法构成实施的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对其作出两次以上的处罚,并非意味着对一个违法行为无论其是否触犯多个法律规定,只能依据其中之一的法律规定处罚一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应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对已发现的在市场上流通的假冒商品若不予以制止,假冒行为势必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使有关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不符合我国法制的要求。因此,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对福州闽盛贸易有限公司倒卖冒牌进口摩托车一案的处理是正确的,不属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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