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
 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最近国务院《关于研究进口汽车销售问题及明年汽车进口计划安排的会议纪要》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对销售进口汽车及整修汽车交易市场的验证盖章业务。
  二、经与国家物资局商定,对国家物资局所属的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汽车贸易中心销售汽车的验证盖章不收费,办理此项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待遇、办公费用由贸易中心解决(具体办法我局市场管理司另有文件规定)。其他汽车经销点的费用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参照此办法自行商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