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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后勤事业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帐。
  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时,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产品或商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后勤事业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十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年的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后勤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后勤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一般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年终转帐。帐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帐户的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现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近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单办理结帐冲转。
  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记帐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后勤事业单位的决算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七条 后勤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依据。主要包括:收款收据、借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各种税票、材料出入库单、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往来结算凭证及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填制和取得。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证面内容。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公章,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三)审核。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后勤事业单位的记帐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三种。
  第二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填制依据。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结帐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帐簿记录填制。
  (二)证面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稽核、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帐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帐凭证。
  (四)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五)记帐凭证填制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六)记帐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帐。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七)记帐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错误更正
  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填制的记帐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发现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将原记帐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帐凭证;
  (二)发现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帐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第二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以下会计帐簿,包括:
  (一)总帐。作为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的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总帐格式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
  (二)明细帐。是用以对总帐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帐簿。明细帐的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主要设置:
  收入明细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明细帐、事业收入明细帐、经营收入明细帐、拨入专款明细帐、附属单位缴款明细帐及其他收入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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