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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测绘局公告第1号――对2010年11月30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11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0日)废止

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字〔1997〕10号)


各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各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测绘市场得到初步治理,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无证测绘、压价竞争、非法转包、地图版权侵权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引导测绘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办法》是依据《测绘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经济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是规范测绘市场的一个重要规章。《办法》规定的测绘市场经营主体的资格条件、测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与承发包、测绘合同、测绘产品质量与价格管理等内容,都是测绘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测绘市场提供了依据和准则。认真落实《办法》是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广泛宣传、抓试点、抓典型来推动各项制度的执行。在抓好测绘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及年检和测绘任务登记等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测绘单位认真学习《办法》,自觉地依法进行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下半年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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