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1995年11月14日 〔95〕汇管函字第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也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即擅自从事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并引发了大量经济纠纷。对此,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曾先后两次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该项非法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目前,各地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基本查清并取缔了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有的地区已根据国家法规、规定,对违法活动当事人进行了处理。
为保证对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活动查处的统一性,做好对该项违法活动查处的善后处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罚权限和处理依据
(一)对任何经营外汇期货(按金)交易并已对外接盘、下单的机构,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
六条第一项和第
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处罚时以交易机构收取的客户保证金金额作为罚款基数。交易机构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非法收入予以没收。
(二)对参加非法外汇期货(按金)交易的客户,由外汇管理部门根据《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
六条第四项和第
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私自买卖外汇进行定性处理。处罚时应以其从事外汇期货(按金)投入的保证金金额作为罚款基数。对同时构成逃汇、套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分别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