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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预报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对各级海洋预报台(站)海洋预报新技术、新方法业务化的检验和评审;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六条 区域海洋预报台:
  (一)负责所辖海区海洋站、浮标资料的获取、处理、质量控制及传输。
  (二)制作并发布所辖海区及邻近洋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三)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四)对所辖海区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及预测;对所辖海区的重大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和预报经验总结,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对所辖海区海洋预报技术进行指导与示范,开展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六)开展所辖海区海洋预报业务技术攻关、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以及业务培训。
  (七)对本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七条 省(市)级海洋预报台:
  (一)制作并发布辖区内及邻近海区海洋预报、警报及预报要素的诊断分析产品。
  (二)开展为沿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海上其他活动的专项预报服务和海洋环境条件评价等活动。
  (三)对辖区内的年度海洋灾害分析评估、预测和预报经验总结;对辖区内海洋灾害进行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对所属的海洋站(台)海洋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参加与各级海洋预报台的预报会商。
  (五)对本预报台海洋预报质量的评定。

第三章 海洋预报资料获取及传输

  第八条 海洋站观测资料:
  (一)各海洋观测站必须根据《海滨观测规范》,及时、准确采集各类海洋环境要素,并按照《海洋站海滨观测报告电码》的格式按时传输观测资料。
  (二)各中心海洋站负责将海洋站发报资料汇总、整理、校正,按时向区域海洋预报台传输资料。
  (三)各区域海洋预报台负责将辖区内的海洋站资料按时向国家海洋预报台传输。
  (四)各海洋站按照预约部门确定的时间、时次、方式,向预约部门及时传输资料(预约报OWT)。
  (五)海洋站资料传输流程为:
  海洋站--中心海洋站--区域海洋预报台--国家海洋预报台。
  第九条 浮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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