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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样品应由承检单位妥善保管,货款结算后,入库检验样品退供货方,出库检验样品交购货方。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供货方、承储或使用单位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质量不复验。
  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公证检验证书之日起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向原公证检验单位的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提出复验申请的,不予受理。
  复验结果为终局检查结果。
  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出具复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复验时不重新扦取样品,仅对公证检验留样复验。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验时,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一致的,由复验申请方缴纳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复验结果与原验结果不一致的,免交检验费。
  第二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出库的国家储备棉,不重新进行公证检验,按入库时的检验结果出库;超过有效期出库的国家储备棉,须重新扦样检验品级,并核实批次、件数,相应换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储备棉存储超过《证书》有效期因自然变异导致品级下降,造成出库检验与入库检验结果差异而产生的经济差额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定期汇总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公证检验情况,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二十八条 承担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必须保证工作质量。中国纤维检验局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公证检验结果错误的予以纠正,换发证书,重新结算,并扣减承检单位检验费用;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公证检验资格,并吊销有关人员的检验员证书。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储备棉出口和进口棉转储时,公证检验可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时进行抽样。出入境检验检疫依照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进口棉超过一年的,不能转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1: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是检验棉花品级的依据,对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做好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制订、修订和更新标准的原则

  二、根据国家棉花标准(指文字标准)有关条款、品级条件及参考指标,制订或修订相应的品级实物标准。
  三、鉴于实物标准容易变异,为保持原有各级的品级程度,实物标准应每年更新。
  四、品级实物标准的更新,应根据上年国家基本标准的品级程度,体现更新因素的原则进行。对上年实物标准存在的缺点,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作适当改进。

第三章 实物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制

  五、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分国家基本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简称仿制标准)三种。
  国家基本标准(包括相结合的籽棉、皮辊棉和锯齿棉三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订、修订和更新。中国纤维检验局制订、修订或更新的各类各级实物标准,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经研究修正后,报请国家标准局批准执行。

第四章 实物标准的仿制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需要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均使用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仿制标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尚未建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标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七、省级仿制国家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样作为检验棉花品级的依据,如仿制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品级程度有出入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八、仿制标准时应选用代表性的棉样,根据国家基本标准的品级程度结合本地区棉花的外观特征进行仿制。
  九、各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的基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平衡后批准下发,作为仿制标准的依据。
  仿制标准的盒子应与国家标准一致。
  十、仿制标准时,为了品级程度一致,只宜集中,不宜分散。
  十一、仿制的实物标准,在听取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研究修正后报请省级标准局批准发布,同时报中国纤维检验局一套核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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