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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委托书后,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主要成绩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任期目标和任务、计划等文件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总结等有关资料;
  (三)任期内主要计划、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总结;
  (四)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财务、会计、资产、债权、债务等有关资料;
  (五)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审计及有关检查机构提出的情况报告或者处理意见;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10天前向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委托审计的人事管理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具体实施审计。审计终结后,撰写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签字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10天内分别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被审计人签字。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在收到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书面反馈意见等材料后,提出审计意见书,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0日内向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同时抄送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并抄送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对审计决定不服,要求复审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由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该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委托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由委托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委托审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报告进行抽查或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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