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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增减变化,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三)单位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科技服务、产业经营等创收和争取地方资金及使用等情况;
  (四)重要经济决策的可行性研究、程序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等情况;
  (六)贯彻执行财经工作方针、政策及法规情况,包括有无违反财经法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厂长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及其分配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二)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企业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国家所有者权益的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投资活动依据、程序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四)企业履行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六)企业经济活动遵纪守法,税利缴结情况;
  (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和有效性等情况;
  (八)贯彻执行财经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法规情况,包括有无违法违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人事管理部门于上年底提出下年度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审计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但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人事管理部门与审计机构协商办理。
  第十六条 人事管理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实施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提前30天向审计机构发出“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接到审计委托书后,组成审计组。必要时,审计组可以由人事、计财、产业、纪检等部门派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本部门(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经批准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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