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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章 审计分工

  第八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第九条 审计署驻中国气象局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中国气象局直属(含京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执行中国气象局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气象局的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拟订有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三)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气象局领导和驻中国气象局审计局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各地(市、州、盟)气象局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负责地(市、州、盟)气象局和县气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执行单位领导交办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各类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资金来源、安排、使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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