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
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气审发〔1998〕4号 1998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院校:
《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负责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局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中国气象审计局。
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评价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工作)业绩,加强审计监督,完善考核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气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国气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负责人(亦称被审计人),是指气象部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或代行行政正职领导)和分管计划财务、科技服务、产业经营的行政副职领导;气象部门国有企业的经理、厂长。
第四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各级气象部门(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因任职期满、提升、调动、辞(免)职或者离 要等原因,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一般应当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负责人在任职期中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是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对负责人负责的基本建设项目、经营项目或者其他重要经济事项,在项目进行阶段或者项目结束后进行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