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品种权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第一年年费。逾期未领取品种权证书并未缴纳年费的,视为放弃品种权,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品种权自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员会)由植物育种专家、栽培专家、法律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指定。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办理复审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九条 依照
《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书,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审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应当各一式两份。
申请人申请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品种权申请文件,但修改权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四十条 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复审请求人可以在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放弃。
第四十一条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依照
《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终止日期为: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自补缴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登记,其品种权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自国家林业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三条 依照
《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