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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对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范围及免税手续比照本通知第一条对五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免税进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企业不能擅自出售和转让。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而被替换的设备,如在本企业内继续使用,海关按监管年限进行管理,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照章征税。
  六、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与进口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办事效率,直属海关经审核无误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后,尽快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验放。如企业所在地系非直属海关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处级海关受理初审,报送直属海关核准,出具征免税证明。总署将组织力量,尽快补充和调整《减免税管理系统》,将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纳入计算机管理。
  七、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部门多、政策性强,各海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
  八、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但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在此日期以后报关进口,尚未办结征税手续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结免税手续后,予以免税结案,已征收的保证金准予退还。
  执行中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总署关税征管司。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附件二: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附件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海关总署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编号:
  _____海关:
  兹证明        (企业名称)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请按海关总署署税〔1999〕791号文的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有关手续。
  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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