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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关于报关注册登记应交纳风险担保金20万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从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署稽〔1994〕683号)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署稽〔1995〕522号)第五条第三款关于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交纳风险担保金20万元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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