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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
 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1999年11月3日 署办税〔1999〕33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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