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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失效]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复议案件,秉公执法;
  (三)依法保障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五)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六)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七)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九)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十)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一)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以下简称纳税争议);
  (十二)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二)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三)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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