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修改新增
财务挂账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紧急通知
(农发行传字〔1998〕45号 1998年12月24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精神,对粮食企业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形成的新增财务挂账贷款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依据审计署(局)审计认定结果从1998年7月1日起对企业停息,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广东等省、直辖市,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消化本息,其他各地均由中央财政消化挂账期内利息,地方消化本金。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准新增财务挂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中央消化利息数额,中央财政预拨的利息补贴暂不能处理。为保证完成今年财务收支计划,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对新增财务挂账利息核算办法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中央财政待拨付新增财务挂账利息”账户余额按年利率6.93%计算的利息收入转入应收贷款利息科目,同时在应收贷款利息科目下增设“应收中央财政拨补新增财务挂账利息”专户核算,并按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
二、转入表内的“应收中央财政拨补新增财务挂账利息”由农业发展银行全额挂账,不得向企业收息。待国务院正式批准新增财务挂账数额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再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三、各行要继续严格按照《关于调整1998年财务收支计划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414号)规定,努力完成今年的财务计划。
四、由于新增财务挂账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实行挂账停息而影响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考核指标中“贷款利息收回率”的,总行在考核时适当考虑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