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全国
劳动保障部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中青联发〔19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联合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中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接相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措施。这项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和参与青少年维权工作;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和相关部门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有利于密切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二、内容和方式
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基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务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区(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团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严格的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劳动保障系统职工奖励体系和文明行业的创建之中。对已被命名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也要进行考察评比,对不合格的单位撤销命名。
三、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