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与媒体建立正常合作关系。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从媒体争取有利或紧俏的时间和版面。
第十二条 不得垄断媒体购买,不得以高出媒体的公开报价转卖广告刊播时间和版面。
第十三条 应公开媒体刊播实际收费和次数,不得有减少发布次数欺骗客户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从其他广告公司延揽高级管理人才;正常调换公司的人员,一年之内不准与原公司的客户建立合作关系。
四、广告发布者竞争守则
第十五条 必须真实地公布发行量、覆盖面,收视、收听和阅读率等资料。
第十六条 广告价格及优惠办法必须遵循“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 广告价格应根据收视率、收听率、阅读率、影响面、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并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严格履行合同,不漏播、漏发广告,如发生漏播、漏发现象应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赔偿。
第十九条 不得强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媒体指定的代理公司进行代理,不得强制搭售时间、版面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五、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守则》,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地方广告协会或中国广告协会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坚持不改的,由中国广告协会在公开出版物上曝光,是中国广告协会会员单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是中国广告协会命名的“全国广告行业文明单位”和“全国广告宣传文明单位”的,取消其称誉。必要时向政府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审查其经营资格,或予以必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由中国广告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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