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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

  为了保证《守则》能够切实推行,中国广告协会要求各地方广告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必须认真执行,对违反《守则》的单位,视情况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在媒介上公开曝光,取消会籍,向政府广告监管部门建议给予处分等。中国广告协会决定将《守则》各项规定作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创建活动自查、互查和抽查的条例,凡有明显违反《守则》的单位,将不能被推荐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 在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四条 各地广告协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教育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本《守则》,为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互相尊重、相互监督,发现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方广告协会或中国广告协会举报。

二、广告主竞争守则

  第六条 认真履行广告业务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广告费,不得拖欠。
  第七条 尊重广告公司及其他广告服务机构的劳动,按合同规定付给广告公司服务费用。
  第八条 采用比稿的形式选择广告公司时,应对广告公司提供的策划、创意方案等支付费用。采用比稿者的任何文件,事先须征得文件所有者的同意,不得无偿占有广告经营者的劳动成果。
  第九条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

三、广告经营者竞争守则

  第十条 坚持公平竞争,以服务质量取胜。必须坚持政府规定的广告代理费标准,不得以给个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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