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二批)》(发布日期:2000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4月1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仓单
 冲抵期货交易保证金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7年7月3日 证监期字〔1997〕2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交易所对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规定理解不尽相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为了统一各交易所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就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标准仓单只能冲抵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空头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用标准仓单冲抵交易保证金的头寸必须进行实物交割,不得平仓了结;
  二、标准仓单只能冲抵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实物为标的物的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