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失效]

  四、上市公司不得以答记者问或发布新闻信息的方式代替其应履行的报告和公告义务。各指定报刊从公司采访到的涉及股份变动的信息和事实,其刊登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对该信息的公告日期。
  五、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发现上市公司申请披露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告书、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公告书等,原则上也适用于以上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要求。
  七、证券交易所和指定报刊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证券交易所应当尊重上市公司对指定报刊的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九、证券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未履行审查职责导致上市公司擅自公布误导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在依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将依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证券交易所的责任;指定报刊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刊登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报刊的资格。

附件:    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

           进行形式审查时应注意的重点事项

  1.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国家股转让事宜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有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文;
  2.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外资收购控股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
  3.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
  4.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收购兼并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文、股东大会的决议;
  5.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公司资产评估事宜的,应重点审查是否有评估立项批文、是否有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介机构是否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6.上市公司法人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依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重点审查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法人身份、双方的交易合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