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3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
(1996年12月2日 证监上字〔1996〕26号)
为规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各指定报刊不得刊登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临时报告是指按《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六十条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四章及第五章的规定应当披露的报告。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公司办理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二)核查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政府批文、有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核对公司临时报告涉及内容和时间与其备查文件的因果关系;
(四)对公司临时报告进行必要的文字核查。
三、证券交易所审查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应当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如国家股转让、外资收购控股、金融类上市公司国家股或法人股转让、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涉及其股份变动的,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相应的审批文件。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涉及的行为须经有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的,如公司资产评估等,应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的意见书。
(三)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涉及发行证券新品种(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非流通股份上市、股份类别转换(如国家股、法人股转换为优先股)等事宜,应当要求上市公司于披露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披露方式和内容。
前款各项,上市公司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提交的审批文件、专业意见书不完整,证券交易所不得同意其披露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