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退回的标准报批稿,在修改后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上报公文和标准报批签署单上注明第几次报批。
3.1.4 办理标准报批手续后,全标委秘书处应将标准报批签署单、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标准送审稿等文件各留一份,装订成册存档。
3.2 标准的编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T;强制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代号为QC/T;汽车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的代号为QC/T,并在封面和首页上注明“内部使用”字样。
3.3 核准的批准发布
3.3.1 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
3.3.2 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使用)由汽车司批准发布。
4 标准的出版发行
4.1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发行。
4.2 行业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
a.出版时,除编辑性修改外,不得改动;
b.确保标准文本的印刷质量;
c.标准发布半年以内发行标准文本;
d.按规定赠送样书。
5 标准的复查确认
5.1 标准实施后,应定期对其是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行复查。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5.2 标准的复查工作由全标委下达计划,有关分标委负责组织。复查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查的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本细则2.4.2条的规定。
5.3 标准复查的结果应分为确认、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
5.3.1 标准的技术内容不作修改或稍作编辑性修改,应予以确认继续有效。经确认的标准,其编号不改变。
5.3.2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需作较大修改,应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程序按本细则第2章的规定进行。同级标准修订后,其顺序号一般不变,仅改变年号。
5.3.3 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应予以废止。
5.4 经复查后需确认或废止的标准,由分标委写出复查报告(内容包括:复查简况,处理意见,复查结论),并列出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内容包括:标准编号,标准名称,确认或废止建议),按标24的规定报送全标委。
表4
┌──┬─────────────────────────┬─────┐
│ │ │ 份 数 │
│序号│ 确认和废止标准报批文件名称 ├──┬──┤
│ │ │国标│行标│
├──┼─────────────────────────┼──┼──┤
│ 1 │ 上报公文 │1 │1 │
├──┼─────────────────────────┼──┼──┤
│ 2 │ 标准文本 │2 │1 │
├──┼─────────────────────────┼──┼──┤
│ 3 │ 复查报告 │6 │4 │
├──┼─────────────────────────┼──┼──┤
│ 4 │ 确认或废止标准清单 │6 │4 │
└──┴─────────────────────────┴──┴──┘
5.5 确认或废止标准的标准发布
5.5.1 需确认或废止的国家标准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发布。
5.5.2 需确认或废止的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内部适应)由汽车司批准
发布,并在《汽车标准化》上刊登。
6 标准的修改
6.1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和充实,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
(包括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可对标准中
局部不适当之处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包括补充)。
6.2 标准的修改,一般有分标委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经
全标委审查后,写出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
),填写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见附表八),按标准报批程序上报。标准修改报批
文件份数要求见表5。
表5
┌──┬───────────────────────┬───────┐
│ │ │ 份 数 │
│序号│ 文件名称 ├───┬───┤
│ │ │ 国标 │ 行标 │
├──┼───────────────────────┼───┼───┤
│ 1 │ 上报公文 │ 3 │ 2 │
├──┼───────────────────────┼───┼───┤
│ 2 │ 审查纪要 │ 4 │ 2 │
├──┼───────────────────────┼───┼───┤
│ 3 │ 标准修改通知单 │ 6 │ 4 │
├──┼───────────────────────┼───┼───┤
│ 4 │ 修改用墨线图及照片 │ 1 │ 1 │
└──┴───────────────────────┴───┴───┘